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5民初386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常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丽新路**英特神斯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实际经营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常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格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棱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苏0305民初38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三棱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1,208.34元(账号为中国工商银行4301031019100060741)。后解除保全申请人常格公司以本案被申请人三棱公司已向其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常格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1,208.34元(账号为中国工商银行430103101910006074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叶 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