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禹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天亿钙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禹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936号之一
原告:湖州天亿钙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0528386573),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弁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金满康,总经理。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狮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
被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820535940),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4295室。
法定代表人:陈保华。
原告湖州天亿钙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同年4月15日,原告湖州天亿钙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对两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天亿钙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州天亿钙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申请保全费1120元,合计2270元,由原告湖州天亿钙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丽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程 炎
书 记 员 龚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