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禹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2776号
申请人: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4295室。
法定代表人:陈保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梅,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47,565.9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47,565.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晓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袁颖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