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禹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2776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4295室。
法定代表人:陈保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梅,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申请人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427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47,565.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价值财产。申请人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47,565.98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晓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颖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