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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243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高杨店镇姚吕庄村委梁庄。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杰盟,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11幢5层。
法定代表人:陈保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梅,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展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84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吴虎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展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7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424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展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8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被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展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810元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璐依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马燕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保全错误的;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