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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2435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3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杰盟,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11幢5层。
法定代表人:陈保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梅,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展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84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吴虎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展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6元,减半收取计1,568元,保全费1,22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璐依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马燕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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