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禹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民初1183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琪,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俐,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4295室。
法定代表人:陈保华。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5元,财产保全费2183元,合计53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