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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富威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3479号之一 原告:湖州富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三田洋村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11幢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富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本院依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于2022年9月19日对被告价值51330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湖州富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富威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富威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4元,减半收取计627元,财产保全费533元,合计诉讼费1160元,由原告湖州富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燕 二O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