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758号
原告:上海云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55弄10号2层。
法定代表人:程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11幢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云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云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