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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威格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15民初12379号 原告:北京威格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富源庄北成寿寺路2号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北京威格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格玛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格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威格玛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二手车辆转让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将涉案车辆归还给原告;3、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7月15日签订个人二手车辆转让合同,威格玛公司将车牌号为×××的**A4车转让给**,车辆价格人民币13万元,双方约定于2011年10月15日前完成车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承担,合同签订后威格玛公司将车辆交付给**,但到约定期限**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威格玛公司多次向**催促无果,故提出上述诉求。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未对威格玛公司提交的证据《个人二手车辆转让合同》及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车牌号为×××的车辆登记所有权人系威格玛公司,登记日期系2003年11月19日。2011年7月15日,威格玛公司(售车方、甲方)与**(购车方、乙方)签订《个人二手车辆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A4轿车,车牌号×××,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成交总额为人民币130000元;甲方应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包括该车在2011年7月15日前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经济纠纷)。该车自交车之日起(时间2011年7月15日起)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罚款、经济纠纷、债务纠纷、违法活动及承担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甲方已于2011年7月15日将该车的机动车辆登记证书、保险单(截止到2011年底)、行驶本交付给乙方,该车在2011年7月15日前无任何欠缴费用;双方约定于2011年10月15日前完成车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乙方负担,过户时双方应主动配合办理转户所需手续及车辆。该车自交车之日(2011年7月15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修费、养路费、年审费及保险费等与车辆有关的所有费用)。 威格玛公司称,双方在合同签订当天交付车辆及手续,**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了购车款130000元。后双方一直未办理车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关于**是否具有北京市小客车购车资格,威格玛公司称不清楚,曾经告知**如北京不成,可以迁户至外地,但是**迟迟不办理过户,车辆有很多违章信息未处理。 本院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送达起诉状等材料,登报时间为2018年8月3日。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当庭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威格玛公司与**签署的《个人二手车辆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履约过程中,双方分别履行了支付车款及交付车辆等合同义务,但未能办理车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自《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施行后,北京市小客车购置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下落不明,无法协助办理过户,且其是否取得购买小客车的指标的情况亦不明,×××车辆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可能长期难以落实,此种状态无疑加重买卖双方的风险,亦不利于交易的稳定。故此,由于目前交易买卖车辆尚不具备权属转移登记条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威格玛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本院向**送达起诉材料之日。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现威格玛公司要求返还×××号车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就购车款返还事宜提出诉求,威格玛公司称可以按照车辆使用情况折价后返还,现车辆在**控制之下,车辆实际情况不明,对于返还购车款等后续事宜,双方可在合同解除后另行解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北京威格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于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签订的《个人二手车辆转让合同》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二日起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号车辆返还北京威格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陆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