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山某某马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1425民初2339号 原告:***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9号荣盛时代国际C座10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马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经济开发区胡店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马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履行期间的监理费用6468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03月01日签订《山***马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监理合同,自2021年03月01日至今,原告已完成对被告厂房建设项目1#钣金库基础、2#零部件库已投入使用、3#物流库房已投入使用的监理服务。2022年06月原告向被告申请监理服务费64,685元。经与被告协商沟通,尚未支付任何费用。 被告山***马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要求答辩人返还监理费的计算依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载明工程名称:山***马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伍万平方米,监理范围包括:1#钣金库、2#零部件库、3#物流库房、4#涂总车间施工图纸内的房建和厂房工程内容施工验收前及保修阶段监理工作。同时,合同第三部分5.3(1)约定:“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每平方米单价2.8元。本项目合同总金额(含1%增值税)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其中净价为¥138,613.86元,增值税税费为¥1,386.14元;最终按照规划核实面积进行实际结算”。该部分第5.3(2)约定,若单体分期开工,按照建筑面积分别支付,第一次付款为基础完成后7天内、支付比例为40%,第二付款为主体完成后、支付比例为40%,第三次付款为工程竣工或投入、支付比例为20%。 庭审中原告主张工程当前形象进度为:1#钣金库基础完成、2#零部件库已投入使用、3#物流库房已投入使用、4#涂总车间未开工,并主张根据施工图纸1#钣金库建筑面积为4283.39平方米、2#零部件库建筑面积为7088.59平方米、3#物流库房建筑面积为14300平方米、4#涂总车间建筑面积为27268.95平方米。 2022年8月3日,本院至山***马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就涉案工程施工进度、建筑面积进行勘验,1#钣金库仅施工了基础工程(主体未施工、场地已长满杂草)、2#零部件库已完工且存放有货架和零部件、3#物流库已完工且存放有生产的车辆,经现场使用卷尺测量,1#钣金库建筑面积约为4260平方米、2#零部件库建筑面积约为7006.5平方米、3#物流库建筑面积约为14163.4平方米。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形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约定的付款进度及现场勘验施工进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钣金库40%的监理费、2#零部件库和3#物流库100%的监理费。依据合同文义解释和整体解释,监理费按每平方2.8元计算应是固定的,而建筑面积和总价款系按实际结算。虽然现场勘验时因测量手段的限制会导致测量面积存有一定误差,但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实实际建筑面积,故可参照勘验测量面积计算监理费。1#钣金库40%的监理费计为4771.2元,2#零部件库和3#物流库100%的监理费计为59275.7元,共计64046.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第九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马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6404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生效文书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