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利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利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1421执100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青岛利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绥中渤海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执行人青岛利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6)辽1421民初3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辽宁东戴河新区渤海大街25号商品楼房4号楼408房间,面积为105.13平方米,进行评估、拍卖,因无人竟买,已流拍。申请执行人青岛利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接收,但该楼房未能交付使用,待楼房能交付办理产权证时再接收。并同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辽1421执1003号案件的执行。待楼房能交付办理产权证时再接收,本院依职权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强
人民陪审员*璐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