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利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利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机意园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3民初132号
申请人:青岛利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
法定代表人:董玉峰,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莉,山东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瑜,山东黎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机意园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负责人:杨守斌。
被申请人:中机意园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乔广海,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利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机意园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机意园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利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机意园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机意园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利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机意园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机意园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雪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玉翠
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