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207号之一
原告:**县翔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县都市花园东区22号楼1**6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荣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县经济开发区齐安大街393号三楼A3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县翔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荣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县翔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翔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翔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00元,案件保全费2820元,共计6920元,均由**县翔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宰 涛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梁 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