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207号
申请人:**县翔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县都市花园东区22号楼1**60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荣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县经济开发区齐安大街393号三楼A306。
法定代表人:**。
**县翔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山东荣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受理,申请人**县翔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6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县翔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荣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6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宰 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梁 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