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20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县翔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县都市花园东区22号楼1**60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荣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县经济开发区齐安大街393号三楼A306。
法定代表人:**。
**县翔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山东荣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2023)鲁1425民初1207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为: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荣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6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荣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县翔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荣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宰 涛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梁 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