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荣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3439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荣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梓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事务所律师。 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荣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梓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鲁1425民初343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荣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梓瑞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荣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梓瑞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荣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梓瑞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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