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飞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飞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4执93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飞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飞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0824民初29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飞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50000.00元及资金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7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21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飞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书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无现金可供执行,其开发建修的“金湾国际特色农产品日常生活用品会展中心”,因他案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首查封,本院在执行其他案件中亦予以查封,现暂不能处置,并将被执行人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但无足额的存款可供执行。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高消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0824民初29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冉勇
审判员  邵雄
审判员  向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