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03执70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飞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江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喻婵娟,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利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洪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飞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利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利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利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行四川省成都市黄田坝支行4402××××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73888.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利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5105××××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73888.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利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9510××××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73888.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冻结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