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飞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浩宏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飞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62253号
原告:四川省浩宏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沁园路69号东方逸景二区7幢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段舒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礼洪,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嵩,四川瑞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飞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沿江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江芽,总经理。
被告:李仕高,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四川省浩宏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飞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李仕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2021年5月27日,原告四川省浩宏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浩宏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奇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