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飞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飞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执22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飞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沿江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752314993P。
法定代表人:江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街道同熙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LY8J7D。
负责人:陈继福,职务不详。
关于四川省飞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09民初13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飞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公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银行存款额度为353278.63元,但未实际可供执行的存款。除前述财产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因被执行人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9执22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敏
审判员 陈 琼
审判员 何庆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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