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2418号
原告:***,男,生于1996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胜,四川省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一段17号1幢5楼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54927522F。
法定代表人:郑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镔,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芹,女,生于1996年10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飞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地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沿江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752314993P。
法定代表人:江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该公司员工,系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飞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2021年4月2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缴纳。
审判员 罗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