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飞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飞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2418号

原告:***,男,生于1996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胜,四川省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一段17号1幢5楼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54927522F。

法定代表人:郑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镔,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芹,女,生于1996年10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飞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地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沿江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752314993P。

法定代表人:江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该公司员工,系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飞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2021年4月2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缴纳。

审判员  罗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