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9154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长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乐***丰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常熟市***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里镇通港工业园区华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季丙元。
原告***与被告***长力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常熟市***种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