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

常熟市某某种钢有限公司与某某保税区裕丰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1民初13287号 原告:常熟市***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港工业园华联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34591J。 法定代表人:季丙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保税区裕丰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104T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09154159XD。 法定代表人:沈会华。 被告:**,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被告:**,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原告常熟市***种钢有限公司与被告***保税区裕丰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种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税区裕丰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熟市***种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间拆借利率计算,计算至2020年10月22日利息暂计642349.99元);2.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审理中,原告明确利息计算利率标准为年利率4.35%。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6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同时,被告二、三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由被告二、三为被告一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一借出400万元。现借款早已到期,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保税区裕丰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7日,原告常熟市***种钢有限公司与被告***保税区裕丰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保税区裕丰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常熟市***种钢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27日至2017年2月28日,**、**愿意承担返还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被告**、**在合同尾部签名。合同未约定借款利息、逾期利息等内容。 2016年10月27日,常熟市***种钢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支行账户向***保税区裕丰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农村商业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支行转账支付400万元,转账附言备注“借款”。此后被告***保税区裕丰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时归还,常熟市***种钢有限公司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保税区裕丰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常熟市***种钢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的事实由借款合同、转账交易单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保税区裕丰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后未按期归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作继续履行。原告现起诉主张被告***保税区裕丰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借款400万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还款利息,因借款合同未作约定,原告主张按年利率4.35%标准计算,本院经审查准予自逾期之日即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关于被告**、**应否承担保证责任问题。因原被告对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未作约定,原告依法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本案借款债务履行期限早已届满,原告常熟市***种钢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在六个月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保证人责任应予免除,原告现主张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税区裕丰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等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税区裕丰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常熟市***种钢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常熟市***种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6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569元,由被告***保税区裕丰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26969元由本院退回,被告***保税区裕丰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26969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保税区裕丰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公告费60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种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