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齐齐哈尔车辆有限公司

应红波、某某等与中车齐齐哈尔车辆有限公司等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04民初1379号
原告应红波,1989年2月10日出生,女,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
原告***,1989年5月26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
被告中车齐齐哈尔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厂前一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齐齐哈尔诚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回民组团4#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翟春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红波、***诉被告中车齐齐哈尔车辆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诚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收到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拒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丽凤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月五日
书记员  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