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204民初2211号
原告:***,男,194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中车齐齐哈尔车辆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代理人:周某(原告女儿),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第五十一中学教师,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中车齐齐哈尔车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6638574352,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厂前一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喆,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陆崧,该单位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车齐齐哈尔车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 兴
审 判 员 董 朔
人民陪审员 郑友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XX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