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05民初704号
原告:***,女,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原告:***,女,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女,1964年8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原告:***,男,1979年3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原告:**,女,1971年7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原告:***,女,1972年2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原告:**,女,1987年12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
七原告委托代理人:***,白山市江源区江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浩宸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产业园开新街21号中程智造科创产业园一层Y10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江源项目部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浩宸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浩宸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已向***、***、***、**、***、**、***履行给付义务,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