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6民初2004号
原告: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2463777D。
法定代表人:赵裕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婷怡,公司职员。
被告: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文开福。
原告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4420元,由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红卫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