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775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2775号
原告: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YuxingZhao,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婷怡,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古寮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乐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贤成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范凌杰
书 记 员 夏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