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6民初17955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住址广西玉林市玉林区。
委托代理人徐铭、陈丹丹,广东大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德龙激光智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镇大洋路90号中粮(福安)智汇创新园8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培荣。
第三人杨锦彬,男,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第三人张培荣,男,汉族,1971年4月18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第三人陶园,女,汉族,1970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江苏省江阴市丽都城市。
第三人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苏虹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ZHAOYUXING。
上述原告诉被告、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第三人本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一、确认被告股东杨锦彬名下持有的被告深圳德龙激光智能有限公司股权中2%的股权(股权价值人民币40万元)归原告所有并确认原告的股东资格;二、被告、被告全体股东协助原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被告股东杨锦彬持有的被告深圳德龙激光智能有限公司2%的股权过户到原告名下;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本案相关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3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849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原告与杨锦彬于2016年4月13日签订的《协议》,认定该协议有效,且确认原告享有杨锦彬持有的被告公司2%股权的投资收益。同时判决书中记载原告要成为被告公司显名股东需符合公司有关规定,待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之后另寻法律途径解决。2016年4月13日原告与杨锦彬签订协议约定,原告保证至少服务公司2年以上,杨锦彬同意赠送2%的股权给原告,原告享有2%的分红权。原告的股权在工商变更之前由杨锦彬代持,在合适的时候杨锦彬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被告公司2016年1月25日注册成本,注册资本1500万元,股权结构为杨锦彬持股26%、张培荣持股34%、陶园持股15%、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5%。公司章程第18条约定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原告提交了4份EMS邮寄单用于证明其已经于2020年9月7日通知了被告公司的四名股东,告知杨锦彬向其转让被告公司2%股权。被告及第三人杨锦彬、张培荣、陶园、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及第三人均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照原告的举证认定案件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按被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通知其他股东有关转让股权的相关事宜。依照《协议》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经工商变更登记为股东。故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第六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持有被告深圳德龙激光智能有限公司的2%股权;
二、被告深圳德龙激光智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将登记在第三人杨锦彬名下的2%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
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由被告负担7300元,被告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7300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进 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相惠玲(兼)
书记员 刘 佳 鹏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