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3023执保7号
申请人:廊坊星月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6700766859J,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柳河镇琉庄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舟曲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36654046085,住所地:甘肃省舟曲县城关镇南门10栋1**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甘3023民初21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廊坊星月木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舟曲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星月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舟曲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40513.78元,2023年5月15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舟曲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余额940513.78元,现本案已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3)甘3023民初212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23)甘3023执保7号案件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