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爱华电子有限公司

江西优锂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执7280、728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优锂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娟。
委托代理人陈容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爱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李卫生。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通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孙广平。
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程海川,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灵静,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
被执行人深圳市百利盛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严汉辉。
申请执行人江西优锂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爱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通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利盛华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1547号民事判决已于2018年5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被执行人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67812元(人民币,下同),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从2014年8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其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执行人深圳市爱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通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利盛华投资有限公司对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四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四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粤0307执7280号;另四被执行人应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支付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17000元,本院亦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粤0307执7281号。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优锂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爱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通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要点如下:三方当事人均确认截至2018年6月13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合计1185597元(含本金967812元、一般债务利息183796元、迟延履行利息4911元、执行费12078元、受理费及保全费17000元),2018年6月14日之后的迟延履行利息待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结果明确后再一并核算;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深圳市爱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通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分别按照72%、28%的清偿比例将执行款支付至本院执行款账户作为执行担保,待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结果明确后根据其未能清偿部分按照上述支付比例进行债务清偿;被执行人深圳市爱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通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将上述约定比例分别将853630元、331967元划付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后,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爱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通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查控措施。现被执行人深圳市爱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通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已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6月19日将执行款付至本院账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西优锂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爱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通汽车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深圳市爱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通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已将相应执行款支付至本院执行款账户作为执行担保,该款项需等待被执行人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结果明确后才可划付,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对该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爱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通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控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哲海
执行员  李 凯
执行员  林俊燕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