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燃燃气热力有限公司

天津津燃燃气热力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王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1民初10053号
申请人:天津津燃燃气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天祥工业区祥泰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就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天津津燃燃气热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庄子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2500000元。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