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民终15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兴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一段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777944182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72年1月12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江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
上诉人泸州兴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0522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泸州兴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0522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泸州兴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泸州兴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野
审判员******;军
审判员******;靖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