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清算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辖终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小协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川纸业)、原审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723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分别上诉称,新泰市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为侵权之诉,但确定的案由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该案由的规定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项下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并非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因此本案不是侵权纠纷,而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仍然应以被告所在地来确定管辖。即使本案为侵权之诉,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于百川纸业诉称北京著泽公司被北京朝阳工商分局注销,因此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北京朝阳区,百川纸业的住所地不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新泰法院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百川纸业、**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百川纸业主张,其与北京著泽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著泽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发生诉讼,经新泰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5907号民事判决确定,著泽公司应当支付百川纸业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后该判决在执行程序中,因著泽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被中止执行,其债权未得到清偿。现百川纸业以***、***、**作为该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及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于2020年4月17日,申请办理了著泽公司注销登记,均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清算责任纠纷,是指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根据百川纸业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本案系清算责任纠纷。虽然清算责任纠纷被列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但这仅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保持整个案由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尽可能避免重复交叉,对民事案件案由的编排,并不能排除清算责任纠纷属于民事权益侵权责任纠纷的性质。因此,本案应按照侵权责任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即百川纸业住所地在山东省新泰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华 审 判 员 唐 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