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9民终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小协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郊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新,男,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曾用名***),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女,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女,1964年6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男,1963年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湖南书香万卷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七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川纸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湖南书香万卷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卷文化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2民初8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川纸业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追加***、***、***为被执行人,判决***、***、***在承诺出资248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计算以248万元为本金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01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48万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对上述责任款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依法改判***、***、**新为被执行人,判决***、***、**新对2008年2月至3月期间的抽逃及转移占有万卷文化公司财产房屋对价款2873140元本息范围内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计算以2873140元为本金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01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873140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依法改判***、**为被执行人,判决***、**对2005年7月27日货币出资101万元抽逃的货币出资及出资不实的图书151万元共计出资262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计算以262万元为本金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07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62万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4.依法改判追加***、***、**新为被执行人,判决***、***对2006年11月20日货币出资315万元出资不实或者抽逃的货币出资在31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计算以315万元为本金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06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15万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依法改判**新对***、***的上述责任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各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举证责任分配、适用法律及程序方面均有不当,***予以改判。一、***、***、***2001年12月29日的248万元注册资金图书实物出资虚假,***改判***、***、***在承诺出资248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计算以248万元为本金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01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48万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对上述责任款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卷文化公司设立于2001年12月28日,公司创立股东为***、***、***,公司注册资金248万元,股东注册申请承诺以248万元的图书实物出资,虽然工商卷宗中有验资报告,但评估报告仅根据图书清单做出形式评估,对于是否实际购买、有无银行转账支付付款凭证、有无将图书交付转移所有权均未做核实,且验资报告结论明确:“截至2001年12月29日验资报告出具之日尚未办妥实物资产转移手续。”百川纸业公司一直对此持有质疑及否定主张,认为并主张248万元注册资金涉嫌虚假实物出资,且百川纸业公司已经提出司法审计及调取万卷文化公司财务账目申请,通过司法审计可以将万卷文化公司初始设立时实物出资虚假与否审计清楚,且万卷文化公司对于其负有举证责任的图书实物已于2001年12月29日至2002年6月29日之间出资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始入账财务凭证、图书所有权转移交接实物资产财务入账凭证、以及购书发票原件及银行付款凭证等必证事项未提交任何证据,本案委托司法审计及责令万卷文化公司提交或者强制调取原始财务账证确有充足的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对此未予依法准许确有不当,且一审判决对百川纸业公司的审计及调取证据申请未给予任何处理也属于程序违法。百川纸业公司提交司法审计及调取原始账证申请,即***认定百川纸业公司就出资虚假举证责任承担完毕,各被上诉人应具有反驳举证及提交全部原始账证等配合司法审计的举证义务,如其拒绝提交、怠于举证或者不配合司法审计,***认定其举证不能从而推定百川纸业公司主张248万元图书实物出资虚假主张成立并***改判***、***、***2001年12月29日的248万元注册资金图书实物出资虚假,该三被上诉人应在承诺出资248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248万元为本金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01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48万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04年10月9日,***、***、***将股权转让给***、**,**受让股权时明知248万元图书出资不实,依法应对***、***、***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在248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248万元为本金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01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48万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百川纸业公司请求改判追加**为被执行人及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法律依据充分。二、***改判***、***、**新对2008年2月至3月期间的抽逃及转移占有万卷公司财产房屋对价款2873140元本息范围内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计算以2873140元为本金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01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873140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05年7月27日,万卷文化公司注册资金变更为增资685万元,其中实物资产(房产)出资185万元,产权由万卷文化公司过户给案外人湖南天舟科教文化拓展有限公司,实际于2008年2月至3月期间抽逃转移完毕,对此负有赔偿责任的至少应该是股东***、**新及万卷文化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湖南天舟科教文化拓展有限公司基于涉案房产买卖合同向万卷文化公司及***、**新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房屋对价款2873140元,***于2008年2月27日将万卷文化公司的股权450万元转让给***,将万卷文化公司的股权100万元转让给**新,万卷文化公司实际在2006年至2011年五年期间均未办理工商年检手续,***将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物房产出资部分对外转移给***实际任职执行总监的湖南天舟科教文化拓展有限公司所有,对上述抽逃出资及无偿转移占有万卷文化公司财产,***、***、**新均应在抽逃及无偿转移占有万卷文化公司财产房屋对价款2873140元本息范围内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计算以2873140元为本金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01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873140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对抽逃及转移占有万卷文化公司财产房屋对价款2873140元的违法行为,一审判决不应按照18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2005年7月27日房屋实物出资评估价格为185万元,但对于上述房产产生的保值增值财产权益也属于公司偿债的基础及公司合法财产,依法至少应根据协议转让价格全部房屋对外转让的总价款2873140元作为判决***、***、**新、**在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依据。三、***改判***、**对2005年7月27日货币出资101万元抽逃的货币出资及出资不实的图书151万元共计出资262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计算以262万元为本金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07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62万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05年7月27日,万卷文化公司注册资金变更为增资685万元,其中货币出资增资101万元已实际抽逃,对此百川纸业公司已举证证明万卷文化公司自认其系“无资本、无经营场所、无办公室、无产品、无主要收入的空壳公司”,且百川纸业公司已申请司法审计及调取万卷文化公司全部原始账证,已完成举证责任及义务,本案委托司法审计及责令万卷文化公司提交或者强制调取原始财务账证确有充足的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对此未予依法准许确有不当,且一审判决对百川纸业公司的审计及调取证据申请未给予任何处理也属于程序违法。百川纸业公司提交司法审计及调取原始账证申请即***认定百川纸业公司就抽逃货币出资101万元举证责任承担完毕,万卷文化公司一方应具有反驳举证及提交全部原始账证等配合司法审计的举证义务,如其拒绝提交、怠于举证或者不配合司法审计,***认定其举证不能,从而推定抽逃货币出资101万元主张成立。2005年7月27日,万卷文化公司注册资金变更为增资685万元,其中货图书实物出资增资151万元出资不实,百川纸业公司认为并主张151万元注册资金涉嫌虚假实物出资,且百川纸业公司已经提出司法审计及调取万卷文化公司财务账目申请,通过司法审计可以将万卷文化公司初始设立时实物出资虚假与否审计清楚,且万卷文化公司对于其负有举证责任的图书实物已于2005年7月27日至2006年1月27日之间出资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始入账财务凭证、图书所有权转移交接实物资产财务入账凭证、以及购书发票原件及银行付款凭证等必证事项未提交任何证据,本案委托司法审计及责令万卷文化公司提交或者强制调取原始财务账证确有充足的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对此未予依法准许确有不当,且一审判决对百川纸业公司的审计及调取证据申请未给予任何处理也属于程序违法。百川纸业公司提交司法审计及调取原始账证申请即***认定百川纸业公司就出资虚假举证责任承担完毕,万卷文化公司一方应具有反驳举证及提交全部原始账证等配合司法审计的举证义务,如其拒绝提交、怠于举证或者不配合司法审计,***认定其举证不能从而推定百川纸业公司主张151万元图书实物出资虚假主张成立。一审判决未依法准予司法审计及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导致未依法认定***、**抽逃货币出资101万元计图书实物出资151万元共计262万元的行为,百川纸业公司请求二审法院能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准许司法审计及正确分配举证责任,依法改判***、**对2005年7月27日货币出资101万元抽逃的货币出资及出资不实的图书151万元共计出资262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计算以262万元为本金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07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62万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依法改判***、***对2006年11月20日货币出资315万元出资不实或者抽逃的货币出资在31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计算以315万元为本金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06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15万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法改判**新对***、***的上述责任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6年11月20日,***、***达成股东会决议,万卷文化公司增资315万元,该增资出资不实或已抽逃,对此百川纸业公司已举证证明万卷文化公司自认其系“无资本、无经营场所、无办公室、无产品、无主要收入的空壳公司”,且百川纸业公司已申请司法审计及调取万卷文化公司全部原始账证,已完成举证责任及义务,本案委托司法审计及责令万卷文化公司提交或者调取原始财务账证确有充足的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一审未予准予及给予处理程序违法,且导致举证责任分配及认定出现错误,***予以改判。2008年2月27日,***将股权转让***450万元及转让给**新100万元,**新受让股权时明知315万元图书出资已抽逃,***对***、***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在31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计算以315万元为本金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06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15万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百川纸业公司请求改判追加**新为被执行人并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法律依据充分。五、一审判决应将另案审理的***起诉案合并审理,且对百川纸业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不予处理确有不妥,***裁决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或者抽逃资金金额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百川纸业公司提出的该上诉主张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四条第二款都做出了同样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7日(2018)京民终415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09月17日(2019)最高法民申4161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09月04日(2019)最高法民申3348号民事裁定书均有类似认定。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2011年1月11日,万卷文化公司被工商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责令股东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但***、**新等股东并未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毁损灭失,并造成百川纸业公司的权利无法主张,各被上诉人拒不履行清算赔偿义务,恶意逃避债务,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依法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对万卷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七、《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百川纸业公司已经举证证明万卷文化公司自认其系“无资本、无经营场所、无办公室、无产品、无主要收入的空壳公司”,充分说明百川纸业公司初步证实万卷文化公司已经抽逃或者出资不实等未合法履行出资义务,而且百川纸业公司已经提出司法审计及调取原始账证申请,所有的抽逃或者出资不实都可以通过司法审计查明,但一审判决未予依法准许处理明显不当,导致无法查清事实,但按照正确的举证责任分配,应由各被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一审判决***改判。司法实践中有大量判例,说明准许鉴定没有任何法律障碍,但本案的一审判决未予准许,直接导致判决错误。综上所述,百川纸业公司已完成自身的举证责任及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百川纸业公司申请追加各被上诉人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新、***、**、***、***、万卷文化公司辩称,同一审答辩意见,即:一、***、***、***、**、**新、***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百川纸业公司要求前述被上诉人承担偿还责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百川纸业公司诉请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公司股东要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股东只有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且是以出资不实的金额为限。三、百川纸业公司主张各被上诉人抽逃出资,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四、百川纸业公司在本案中因其诉请不明确,因此对各被上诉人进行超标的额保全措施,本案各被上诉人因百川纸业公司的申请而被法院查封和冻结的财产,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五、根据一审法院调取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各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各被上诉人均已出资到位,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也不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万卷文化公司是合法存在的民事主体,万卷文化公司应偿还百川纸业公司债务,百川纸业公司申请追加其他六个被上诉人作为被执行人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请求解除对六被上诉人的查封保全措施,并判决驳回百川纸业公司对六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对百川纸业公司在本案中滥用诉讼权利进行训诫或者罚款。二审补充答辩意见:一、百川纸业公司主张***抽逃出资并要求其承担责任是不当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百川纸业公司在一、二审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行为,而是在一审法院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到万卷文化公司转让房产的合同之后,即认为是万卷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占有变卖所得,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二、各被上诉人在二审时补充提交五份证据足以说明在2008年的时候,万卷文化公司尚欠付长沙银行贷款360万元,当年南方遭遇特大冰冻雪灾,致万卷文化公司办公设施倒塌,图书等财物遭遇雨雪浸泡毁损,公司遭遇经营困难,欠付长沙银行的贷款,长沙银行要求万卷文化公司在借款期限到期后偿还贷款,但当时万卷文化公司无力偿还,只偿还了15万元,被迫将名下房产出售用于偿还长沙银行的全部贷款本息,并已全部结清了长沙银行全部贷款本息。万卷文化公司将房产出售后,该款项并未归***个人侵占或所谓的抽逃出资,而是用于偿还公司债务。百川纸业公司要求***、***、**新等六个自然人承担债务偿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上诉。 百川纸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追加***、***、***、**、**新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对万卷文化公司的全部债务即916132.65元及经济损失、诉讼***执行费等全部执行标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依法判决继续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同时变更判决***对万卷文化公司的全部债务916132.65元及经济损失、诉讼***执行费等全部执行标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七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11月20日,因百川纸业公司诉万卷文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8)新民初字第611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万卷文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百川纸业公司货款916132.65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本金916132.65元,自2007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08年1月1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生效后,百川纸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百川纸业公司申请追加万卷文化公司的股东***、***、***、***、**、**新为被执行人,对万卷文化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11月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鲁0982执异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驳回申请人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新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二、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185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三、对本案超标的查封部分予以解除查封。万卷文化公司设立于2001年12月28日,注册资金248万元,股东***100万元、***50万元、***98万元均以实物出资,公司章程规定认缴出资必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足额投入,以实物出资的应在公司设立前办理财产转移手续。长立验报字(2001)设第0421号验资报告记载:截止2001年12月19日验资报告出具之日尚未办妥实物资产转移手续,但股东已承诺在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办妥实物资产转移手续。工商登记材料内有长立评报字(2001)第0152号《验资评估报告》,对库存图书进行了评估,价值2494800元。另外还有***记表、购书发票等。2004年10月9日股东***、***、***将股权变更转让给***、**。2005年7月27日湖中和验字(2005)第146号《验资报告》记载,注册资本由248万元增资为685万元,股东***、**追加货币资金101万元、实物投资336万元。其中实物资产(房产)185万元,由华光评(2005)字第FZ03-225X号房地产评估报告确认;实物资产(图书)151万元,由长中和所评报字(2004)第6583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2005年7月31日**将股权204.6万元、***103.65万元转至股东***名下。2006年11月21日湖中和验字(2006)第178号《验资报告》记载,公司股东决议由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315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申报为***出资691.75万元、***出资308.25万元。2008年2月27日***将450万元转让给***、将100万元转让给**新。至此,***以货币、实物出资900万元,**新以货币出资100万元。自2006年至2008年万卷文化公司未办理年检手续,于2011年1月1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一审法院认为,万卷文化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记载原股东***、***、***均以实物出资,虽然在验资报告中显示在验资报告出具之日尚未办妥实物资产转移手续,但工商登记材料中有公司出具的发票、***记、《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证明出资到位,百川纸业公司主张原股东***、***、***未实际出资即转让股权,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湖中和验字(2005)第146号《验资报告》证明股东***、**追加货币资金101万元、实物投资336万元。之后,***将股权转让给***、**新。百川纸业公司要求追加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证据不足,对其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百川纸业公司未证明股东**新有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对其要求追加**新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百川纸业公司要求***、***、***、**、**新对万卷文化公司的全部执行标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百川纸业公司请求判决继续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同时变更判决***对万卷文化公司的全部债务916132.65元及经济损失、诉讼***执行费等全部执行标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已在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且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以(2019)鲁0982民初8835号立案审理,故本案中对百川纸业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驳回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80.66元、由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万卷文化公司提交如下新证据:证据1、《长沙市商业银行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证据2、《出帐通知书》;证据3、《借款借据》;证据4、《长沙银行单位账户明细对账单》;证据5、《结清证明》。以上证据证明:2007年8月15日,万卷文化公司与长沙市商业银行华联支行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长沙市商业银行在2007年8月15日出借资金3600000元给万卷文化公司,该借款于2008年8月11日到期,因遭遇2008年南方特大雪灾,万卷文化公司办公设施倒塌,图书等财物遭遇雨雪浸泡毁损,致公司遭遇经营困难,2008年8月11日还款日之前,万卷文化公司只偿还了长沙银行15万元,余款345万元办理了借款展期,后万卷文化公司被迫将名下房产出售用于偿还长沙银行的全部贷款本息,并已全部结清了长沙银行全部贷款本息,六个自然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六个自然人没有抽逃出资,万卷文化公司将房产出售后用于偿还长沙银行贷款,并不是百川纸业公司主张的将房产出卖后由***将该款项侵占或抽逃了。 百川纸业公司质证称,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没有加盖银行公章,对其他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企业有借有贷,资产是平衡的,万卷文化公司主张办公设施倒塌没有依据,本案处理的房产就属于万卷文化公司的办公设施,是楼房,且没有倒塌,而且万卷文化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在2008年3月对外转让,实际是抽逃和无偿占有上述资产,偿还贷款发生在变卖房产之后,万卷文化公司一再主张是卖了房产偿还贷款,没有依据,万卷文化公司提交过一份银行证明,主张贷款期限是2008年8月11日至2009年7月11日,贷款金额是345万元,当时解释房产款是偿还了该证明中的贷款,上述证据又解释成偿还的是360万元贷款,其主张自相矛盾。万卷文化公司对于用什么款项偿还贷款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变卖房产收到的房款是否进入公司账户,是否进入公司其他人的个人账户,也没有证据证明,万卷文化公司对于变卖房产的房款去向与偿还贷款的关联性没有证据证明,只是其单方解释卖房款是偿还银行贷款,但是证据显示的时间不一致,百川纸业公司已提交了审计申请,实物出资、房产转让款项、银行贷款偿还的来源,都可以通过审计查清,在银行流水中应该能够发现大量的抽逃公司资金的证据,万卷文化公司提交的银行流水最晚是到2007年12月10日,而房产转让的时间是2008年3月,一审中万卷文化公司主张贷款发生的时间是2008年8月11日,故该房产转让与贷款没有关系。 百川纸业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但申请对万卷文化公司自2001年12月28日设立至今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并申请对万卷文化公司自2001年12月28日以来至今的全部财务账目向***、**新、***、**、***、***予以调取。 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万卷文化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上述新证据无法证实其证明目的。因本案一审时的证据足以对各被上诉人的出资是否属实及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作出认定,故本院对百川纸业公司的上述申请不予准许。综上,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于百川纸业公司主张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判令***、***、***在承诺出资248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述款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因万卷文化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记载***、***、***均是以实物方式出资,且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和验资,在验资报告中虽然记载了当时尚未办妥实物资产转移手续,但***记和发票中均记载了客户名称为万卷文化公司,可以认定该部分实物已实际出资到位,因此,百川纸业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百川纸业公司主张依法追加***、***、**新为被执行人并判令***、***、**新对2008年2月至3月期间的抽逃及转移占有万卷文化公司财产房屋对价款2873140元本息范围内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2008年万卷文化公司将注册资金中的实物出资部分房产变卖时,***系该公司股东,且(2019)鲁0982执异55号执行裁定书对此已裁定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由***在抽逃注册资金185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对该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案经过一、二审已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即应当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由***在抽逃注册资金185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故百川纸业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已经在另案中进行了审理,本案不再予以审理。鉴于生效判决已认定该次抽逃出资行为系***所为,而百川纸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或**新对该次抽逃出资的行为有参与或协助,故本院对百川纸业公司要求***、**新在该笔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百川纸业公司主张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判令***、**对2005年7月27日货币出资101万元抽逃出资及出资不实的图书151万元共计出资262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根据湖南中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湖中和验字(2005)第146号验资报告,可以看出万卷文化公司截至2005年7月27日已实际收到新增注册资本447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1万元及实物出资336万元,该实物出资336万元中,包含房产出资185万元及图书出资151万元,并附有相应的房产及图书资产评估报告,据此可以认定上述新增注册资本已实际出资到位。百川纸业公司主张101万元已经抽逃、151万元图书出资不实,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合理怀疑的正当性,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百川纸业公司主张依法追加***、***、**新为被执行人并判令***、***对2006年11月20日货币出资315万元出资不实或者抽逃货币出资在31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根据湖南中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湖中和验字(2006)第178号验资报告,可以看出万卷文化公司截至2006年10月21日已将资本公积315万元转增实收资本31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15万元,该部分投资系***于2005年10月28日至2006年10月21日期间对万卷文化公司投资的货币出资,均附有相应的银行存款记录单,据此可以认定该部分注册资本已实际出资到位。百川纸业公司对该部分出资既主张出资不实,又主张抽逃出资,本身自相矛盾且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百川纸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80.66元,由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