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度假区有限公司

***与北京国际度假区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7065号之一 原告:***,女,200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北京国际度假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度假区北街6号院八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8号楼18层2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国际度假区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制定的《美团酒店美团门票用户服务条款》第九项第1条及被告出售门票中约定的“有条件退”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无效;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手续费16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护权利支付的必要费用1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网络购物平台“美团”购买北京国际度假区XX环XX城的“北京环球影城制定单日成人标准票”两张,并支付1,188.56元。后因疫情原因,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于美团平台申请退款,此时原告才被提示并告知所购门票存在“有条件退”条款,即自2021年10月20日23:59至2021年10月22日23:59前申请退款,须被强制扣除160元的手续费。经与“美团”平台客服协商无果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最终收到退款1,028.56元。原告认为,被告收取上述手续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上的依据。首先,“有条件退”条款《美团酒店美团门票用户服务条款》第九项第1条属于“格式条款”,被告对此未尽合理披露义务且有违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当认定其不成为合同内容或无效;其次,原告系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事件而在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依法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再次,被告约定之手续费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依法可以酌情降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向原告收取手续费,原告有权请求其返还该不当利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北京国际度假区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经审查,原、被告间的《美团酒店/美团门票用户服务条款》第九条第3项约定:“若您与美团酒店/美团门票因本条款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条款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原、被告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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