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度假区有限公司

**等与***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2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北京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国际度假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度假区北街6号院八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一审被告:***,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国际度假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度假区公司)、一审被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3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符合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贵院应当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雇佣关系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法院遗漏重要事实,没有综合考虑***所提供车辆的行为在其与**所形成关系中的参与度,而武断地认定***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法院作出让**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三)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在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也完全在***控制之下,**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交通事故产生的风险与责任也应由***一人承担。(四)***所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来认定。一、二审法院以居民标准支持***的伤残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受**的雇佣为**运输工人,**向其支付劳务费,故其与**之间应系劳务关系。***因***的驾驶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而受伤,事故发生于***提供劳务期间,故***要求***的雇主**承担侵权责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虽主张其与***并非雇佣关系且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其主张均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对***因事故所致损失作出的认定合理合法,确定的各项赔偿数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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