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度假区有限公司

**等与***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2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北京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国际度假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度假区北街6号院八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总监。 一审被告:***,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国际度假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度假区公司)、一审被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1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与***存在雇佣关系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一、二审判决遗漏重要事实,没有综合考虑***所提供车辆的行为在其与**所形成关系中的参与度,武断地认定***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一、二审法院作出让**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三)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在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也完全在***控制之下,**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交通事故产生的风险与责任也应由***一人承担。(四)一、二审过程中,**对***的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并向法院提交了鉴定异议申请,要求对***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但未被允许,一、二审法院没有保障**的诉讼权利。(五)对***所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来认定。一、二审法院以居民标准支持***的伤残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认为,一、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国际度假区公司提交意见称,同意一、二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经查明,***受**的雇佣为**运输工人,**向其支付劳务费。***因***的驾驶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而受伤,事故发生于***提供劳务期间。一、二审法院认定***与**之间应系劳务关系,***要求***的雇主**承担侵权责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同时认定***违反交通规则逆行发生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存在重大过失,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亦无不当。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自身年龄及受伤的实际情况,根据鉴定意见以及***提交的证据内容,对***因事故所致损失作出的认定合理合法。**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况,一、二审法院对其对鉴定意见所提异议未予支持,亦无不妥。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阿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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