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度假区有限公司

***等与北京国际度假区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491民初11746号 原告:***,男,199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原告:***,女,200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际度假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度假区北街6号院八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国际度假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际度假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在其侵权抖音账号中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20 000元,律师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二人于2022年2月21日在被告北京国际度假区经营管理的环球影城景区游览期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录制原告与景区“威震天”互动视频,经恶意剪辑后上传至拥有103.6万粉丝的抖音账号“环球小球球(气氛组)”,该视频配有“大家来评评理”醒目字样,诱导粉丝负面评价,侵犯原告名誉。鉴于以下原因,原告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其一,原告二人与威震天为友好互动,且已经得到工作人员认可。其二,该传播账号“环球小球球(气氛组)”作为抖音宣传环球影城和威震天粉丝最多的官方账号,共发布246个作品,全部涉及对外***震天、销售景区园票、全天直播景区等商务合作内容。涉案视频经过恶意剪辑,其高点击率给被告带来巨大营利,造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损害。其三,2021年11月园区官方公示牌明确规定:请勿在北京环球度假区进行以下拍摄,录制或直播活动:非经北京环球度假区授权的(用于私人或非商业用途的除外);可能影响公共秩序,对游客及工作人员或隐私造成潜在危害的;可能影响其他游客体验的及其他可能构成侵权违法行为的。被告作为监管主体,无论是在园区现场还是网络平台都负有责任,也有义务为园区游客营造安全合法的消费条件,不能通过肆意侵犯游客的人身权来实现营利价值。在原告发觉名誉被侵权后及时与被告进行协商,被告并未及时删除视频,向原告赔礼道歉,此种行为是被告对公示牌内容的无视,更是侵权行为的持续存在。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北京国际度假区辩称,被告非本案适格被告,应驳回原告起诉。被告因本案诉讼已经付出应诉成本,原告属于恶意诉讼,法院不应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二原告提交涉案抖音账号首页及涉案视频下评论截图,显示抖音账号“环球小球球(气氛组)(抖音号106242664)”获赞693.3万,关注417,粉丝103.5万,涉案视频下针对原告的负面评价包括“所谓王八看绿豆”“肯定觉得自己特幽默”“男的自我感觉良好”“就显他能了”“这种人竟然还有女朋友”“这种男的太低级了”“女的说不定情商比他还低”“我明明看到的是一只苍蝇”“两坨屎给你你要啊”等负面评价,证明涉案视频给原告名誉带来负面影响。被告认可涉案抖音账号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涉案抖音账号并非其经营。 二原告提交小红书“北京环球影城VIP”园区官方视频、园区现场工作人员责任说明截图以及抖音的投放标准截图,证明涉案视频违反了北京环球影城园区要求和抖音投放标准。被告不认可该证据,主张因涉案视频已经删除,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 二原告提交“环球小球球(气氛组)”快手账号同步发布涉案作品截图,证明侵权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极大。被告不认可该证据,主张因涉案视频已经删除,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 二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二原告对于涉案视频的录制、发布毫不知情。被告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 二原告提交抖音账号“环球小球球(气氛组)”的评论截图,截图显示涉案账号在评论区留言“如果9月1日,有多余的票,会优先给咱家的铁粉的”,证明抖音账号“环球小球球(气氛组)”与被告之间存在商务运营关系。被告不认可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认为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与“环球小球球(气氛组)”有商业合作。 二原告提交同“环球小球球”沟通聊天记录截图及同被告沟通视频及界面截图,证明原告发现侵权行为后及时与抖音“环球小球球(气氛组)”运营主体与被告沟通,试图解决问题,但是原告的诉求未得到解决。被告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 被告提交被告抖音官方账号主页和被告官网主页截图,证明被告在抖音仅有唯一一个官方账号,账号名称为“北京环球度假区”,抖音号为“UBR.”,该账号已通过被告官网首页左下方的“关注我们”进行公示,证明侵权账号“环球小球球(气氛组)”(抖音号∶106242664、快手号zlk1122119)与被告无任何关系。 被告提交其“官方销售渠道及授权合作伙伴”的官网信息截图,证明被告的官方销售渠道及授权合作伙伴均在官网(https://www.universalbeijingresort.com/zh_CN/trade_partners)公开可查,侵权账号“环球小球球(气氛组)”(抖音号:106242664)不是被告的授权合作方。 被告提交“环球小球球(气氛组)”抖音账号主页和橱窗商品信息截图,证明侵权账号“环球小球球(气氛组)”(抖音号:106242664)并非被告的代理商或合作方,其橱窗中售卖的全部是健身类产品,可见是个人运营账号,与被告无关。 被告提交私人抖音账号作品截图,证明任何人都可以在自己发布的抖音作品中添加“北京环球度假区”的地点链接,该地点链接类似于微信朋友圈的“所在位置”功能,且不要求一定是发布者的实时所在位置。原告不认可以上证据的关联性,认为“环球小球球(气氛组)”粉丝众多,主要是为了宣传环球影城人物“威震天”,对于被告所称二者之间无关系,原告并不认可。 被告提交被告官网发布的“入园须知”截图,证明被告作为环球影城园区运营主体,在官网上公示了明确禁止商业拍照、录像、录音及直播行为的相关须知,已尽到合理审慎提示义务。原告不认可证据的证明目的,认为园区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损害了原告的权益。 诉讼中,二原告主张涉案抖音账号“环球小球球(气氛组)”(抖音号:106242664)的实际运营人曾经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接受询问,公安机关留存有涉案账号运营人信息。二原告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至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调取涉案抖音账号运营人信息,显示:姓名为***、身份证。 另查,在第二次庭审中,本院询问二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已经知晓抖音账号“环球小球球(气氛组)”(抖音号:106242664)的实际运营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是否仍然坚持本案诉讼,***表示坚持本案诉讼;在本院当庭释明二原告诉讼风险后,二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坚持认为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二原告在听到***该项意见后表示听从代理人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北京国际度假区是否为涉案抖音账号的运营人及被告北京国际度假区是否应对账号中发布的内容承担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回复信息可以看出,涉案抖音账号“环球小球球(气氛组)”(抖音号:106242664)的实际运营人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与被告北京国际度假区存在关联,涉案账号并非北京国际度假区运营,涉案行为亦非被告实施。就二原告主张被告北京国际度假区作为经营场所,应尽到监管义务,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的经营场所是在线下经营的实体娱乐设施,而涉案行为发生在线上,对于网络空间中发生的涉案行为,被告北京国际度假区不具备监管的能力和责任,如将该项责任苛责于被告在客观上不可能,从经济角度亦不可实现,故二原告主张的被告未尽到监管义务,需要履行相关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对于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经本院当庭多次释明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仍坚持认为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并坚持本案诉讼一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可见律师客观上应当精进自己的业务水平、提高法律素养,主观上应当始终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如此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值得强调的是,避免诉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和谐”与“法治”维度上,有更深层次的含义:不要将本不应被牵扯进诉讼的当事人无端拉进诉讼法律关系中。正确维护法律实施,才能使社会公平正义得到终极维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伊然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 12 -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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