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7448号
原告:上海严咏营销顾问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投资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际度假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度假区北街6号院八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严咏营销顾问中心与被告北京国际度假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严咏营销顾问中心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严咏营销顾问中心撤诉并无不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严咏营销顾问中心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