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润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捷佳润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陕西超越农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7民初2546号

原告:捷佳润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区创新路23号3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777043760。

法定代表人:温标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闭梢静,广西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海越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浦江县寿安镇元觉村一组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1MA61XKTH7T。法定代表人:刘书升。被告:陕西超越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神舟三路359号海升集团1号楼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30551378X5。法定代表人:王亚森。被告:陕西海升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神舟三路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767988C。法定代表人:高亮。

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捷佳润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海越农业有限公司、陕西超越农业有限公司、陕西海升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收到本案送达的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未能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捷佳润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建彩

人民陪审员 韦志红

人民陪审员 班日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