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润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埃摩森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捷佳润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30296号
原告:***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冷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
被告:捷佳润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温标堂。
原告***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捷佳润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魏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