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30296号
原告:***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冷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
被告:捷佳润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温标堂。
原告***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捷佳润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魏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