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2282号
原告:宣城天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坝街道办事处金桥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TG483Q。
法定代表人:宋玉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宣城天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宣城天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宣城天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宣城天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徽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永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