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天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天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2282号

原告:宣城天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坝街道办事处金桥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TG483Q。

法定代表人:宋玉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宣城天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宣城天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宣城天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宣城天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徽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永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