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4财保49号
申请人:成都园丁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八里小区桃蹊路248-25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5号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成都园丁市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园丁市政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250万元资金予以冻结。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对申请人成都园丁市政有限公司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因诉前财产保全未查封到被申请人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故申请人成都园丁市政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又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龙湖锦铭置业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和***,限额在250万元内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园丁市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龙湖锦铭置业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和***(尾款)250万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侯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