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园丁市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园丁市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5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成都园丁市政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园丁市政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250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财产线索:1、开户行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武侯支行,账号:58×××30;2、开户行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洗面桥支行,账号:10×××30;3、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账号:12×××01)。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