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成都园丁市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园丁市政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在25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成都园丁市政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账号:58×××30,开户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武侯支行)予以冻结的请求。
准予申请人成都园丁市政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账号:10×××30,开户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洗面桥支行)予以冻结的请求。
准予申请人成都园丁市政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账号:12×××01,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予以冻结的请求。
冻结限额2500000元。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