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恢71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园丁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八里小区桃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13081517T。
法定代表人:李其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用代码915100007528274300。
法定代表人:刘雪锋,总经理。
关于成都园丁市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民终8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瑞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园丁市政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应收款1641862.83元,申请执行人依法受偿1625862.83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民终858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黄 勇
审判员 刘玉明
审判员 孟铭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