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民初4195号
原告: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405237489442476。
负责人:何叙。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强,安徽致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东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市和县历阳镇团塘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RM8QN0P。
法定代表人:纪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与被告马鞍山东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担。
审判员 蒋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