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宏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市宏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621民初5606号
申请人:淮北市宏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杭淮钢构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春秋乡曹家河街道。
法定代表人:**牛,董事长。
申请人淮北市宏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5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115万元限额内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限额115万元),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北市宏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